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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酒店住宿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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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1(適用範圍)
1. 酒店和住宿賓客之間的住宿契約以及相關的同意書應受到此條款的管制。任何在此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到法律和條例﹐以及/或一般受認同的規範所管制。
2. 在酒店和賓客擁有一特別契約的情況下﹐只要該特別契約不違反法律、條例、一般受認同的規範以及與前一段的條款不起衝突﹐此項特別契約將比此條款的規定更具有優先權。
條款2(住宿契約的應用)
1. 假如一賓客意欲與酒店建立一住宿契約 ﹐他/她必需告知酒店有關以下的細節:
(a) 賓客的姓名
(b) 住宿日期和估計抵達時間
(c) 住宿費用 (根據原則﹐按照列在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以及
(d)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細節資訊。
2. 倘若賓客在其住宿期間要求延長住宿超過前一節的分段內所述的日期﹐這將會被當作為一新的住宿契約﹐並將從提出要求時開始生效。
條款3(締結住宿契約﹐其他等)
1. 一旦酒店已正式地接受如前面條款所規定的契約要求﹐一住宿契約將被視為已達成協議。雖然如此﹐假如已被證明酒店不接受該項契約要求﹐那么此項條例將不適用。
2. 一旦住宿契約依照前一節的條例規定締結後﹐賓客必須在酒店所規定的日期內繳交由酒店所定和在基本住宿費用限度內的住宿訂金﹐以支付賓客在整個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假如住宿超過3天則需支付3天的住宿費用作為訂金) 。
3. 所交的訂金將會先被用來繳清賓客需支付的總住宿費用﹐其次則用來作為在第6條款規定下的取消費用﹐以及第三則在適當情況下用來作為在第18條款規定下的補償費。假如還有任何剩餘的款額 ﹐則應將之如在條款12中所述在支付住宿費用時作全數退還。
4. 假如賓客無法在第2段中所規定如期繳付訂金﹐酒店將會視此住宿契約為無效。然而﹐只有在當賓客有得到酒店的通知有關支付訂金的明確日期的情況下﹐相同的條款才適用。
條款4(特別無須繳付住宿訂金的契約)
1. 在不抵觸前一節第2段條例規定的情況下﹐酒店可與賓客達成一特別的契約協議﹐同意在如同一段內所述締結契約後﹐不必支付住宿訂金。
2. 在酒店沒有如前一節第2段中所規定索取訂金和/或沒有在接受住宿契約時明確說明需支付訂金的日期的情況下﹐將會被當作如前一段中所述﹐既是酒店已接受一特別的契約協議。
條款5(拒絕住宿契約)
在以下任何的情況下﹐酒店有權不接受一住宿契約議定:
(1) 當一住宿申請沒有遵循這些條款的規定時﹐
(2) 當酒店已經客滿以及沒有空房了﹐
(3) 當欲入住的賓客被認為其舉止行為在住宿期間可能會違反法律或公共治安﹐或擁有觸犯良好道德的品行時﹐
(4) 當欲入住的賓客能被確定顯然地患有傳染性疾病時﹐
(5) 當酒店必需對賓客的住宿承擔一不合理的負擔時﹐
(6) 當酒店因天災、設施發生障礙和/或其他無可避免的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7) 當條款5內關於實施“客棧” 商業法律的千葉縣法令適用時。
條款6(賓客取消住宿契約的權力)
1. 賓客有權通過通知酒店以取消住宿契約。
2. 在賓客因個人需負責的因素而需要到全部或部份取消住宿契約的情況下(除了酒店已如條款3第2段內所述要求在特定的期限內繳付訂金﹐而賓客在支付訂金前提出取消外)﹐賓客必需支付如附表2中所列的取消費用。雖然如此﹐假如如條款 4第1段內所述已締結一特別的契約的話﹐相同的條例只有在賓客已被通知倘若欲取消房間則需負責支付取消費用的情況下才適用。
3. 假如沒有事先通知﹐在登記入住日期傍晚6點鐘後賓客仍還未出現的情況下(假如酒店已接到通知﹐則是預期抵達時間的兩小時後)﹐酒店可把此當作是賓客已決定取消住宿契約。
條款7(酒店取消住宿契約的權力)
1. 在以下任何的情況下﹐酒店可取消住宿契約
(a) 當賓客被認為其舉止行為在住宿期間可能會違反法律或公共治安﹐或擁有觸犯良好道德的品行時﹐
(b) 當賓客能被確定顯然地患有傳染性疾病時﹐
(c) 當酒店必需對賓客的住宿承擔一不合理的負擔時﹐
(d) 當酒店因天災、設施發生障礙和/或其他無可避免的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e) 當條款5內關於實施“客棧” 商業法律的千葉縣法令適用時﹐或
(f) 當賓客進行被禁止的活動時﹐如在床上抽煙、故意損壞防火設施以及酒店規定的其他使用規則(酒店認為必要禁止的某些活動﹐以預防火災的發生) 。
2. 在酒店已根據前一節的規定取消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酒店無權在日後向賓客索取任何他/她在契約期間沒有使用到的服務費用。
條款8(登記)
1. 賓客必需在入住當日到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的細節資訊:
(a) 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以及職業﹔
(b) 國籍、護照號碼及入境日本的日期﹐日本人除外﹔
(c) 退房日期及估計退房的時間、前晚的住宿地點和欲前往的目的地﹔以及
(d)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資訊。
2. 當賓客如條款12中所述欲使用日圓外的其他的貨幣來支付其住宿費用時﹐例如旅行支票、贈卷或信用卡﹐應如前一段所述需在登記入住時事先告知酒店。
條款9(客房的居住時數)
1. 賓客有權在契約協定的酒店客房內居住從下午3點至隔天的中午12點鐘。
2. 酒店不可違反在前一段中所述的條例﹐讓賓客超時佔有房間超過如同一段內所規定的退房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將會按以下額外超時費用來收費。
(a) 最多2時: 三分之一的房價
(b) 最多6時: 半價
(c) 超過6小時: 全價
條款10(遵守使用條例)
賓客必需遵守有酒店所設定的使用條例﹐使用條例將會被張貼在酒店建築內。
條款11(服務時間)
1. 酒店的主要設施及其他等的服務時間如下﹐而其他設施的服務時間則應詳細地記錄在所發出的小冊子內﹐每個地方都應有貼示以及應在客房內和其他地方設有服務指南。
前臺、收銀臺及其他部門的服務時間:
(a) 停止服務時間 - 不適用
(b) 前臺服務 - 24小時
(c) 外幣兌換服務 - 24小時
(2) 進餐、喝酒和其他等的服務時間(餐廳設施) :
(a) 早餐 - 從早上7點到早上11點
(b) 午餐 - 從早上11點半到下午兩點
(c) 晚餐 - 從下午5點到晚 上11點
(3) 附屬設施的服務時間:
(a) 購物商場 - 從早上8點到晚上8點
(b) 停車場 - 24小時
2.. 前一段內所述的服務時間將可能會因酒店方面無可避免的因素而作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酒店將會通過適當的方式來通知賓客。
條款12(支付住宿費用)
1. 賓客所需支付的住宿和其他費用等的分析和計算方式如附表1所列。
2. 賓客必需在退房離開時或在當酒店要求時到前臺使用日圓或其他被酒店認可的付款方式如旅行支票、贈卷或信用卡來繳清前一段中所列的住宿和其他等費用。
3.既使賓客出於自願地不用酒店提供給他/她的住宿設施﹐賓客仍然必需支付住宿費用。
條款13(酒店的責任)
1.假如酒店在完成或未完成履行契約時致使賓客受到 損失﹐酒店應對所造成的損失向賓客作出賠償。然而﹐倘若有關損失的起因並非屬於酒店責任內的話﹐此項條款則不適用。
2. 雖然酒店已獲得"合格分"(由消防局發出的防火標準優異證書)﹐酒店同時也受到酒店責任保險承保﹐以便能夠處理意外發生的火災和/或其他的災害。
條款14(當酒店無法提供協定的房間時的處置)
1. 當無法提供所協定的房間時﹐在獲得賓客的同意下﹐酒店應替賓客安排另一相同標準的適當住宿地方。
2. 倘若在不違反前一段的條例規定下酒店無法安排其他的住宿地方時﹐酒店必需支付賓客相等于取消費用的數額作為賠償金。然而﹐假如酒店是因為其他不是酒店方面責任內的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那么酒店則無須向賓客作出賠償。
條款15(存放物品的處置)
1. 倘若賓客存放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了、受到破損或其他的損壞﹐酒店必需向賓客作出賠償﹐除非這是因為無可避免的因素所造成的。雖然如此﹐有關現金和貴重物品﹐假如酒店要求賓客報告有關現金或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賓客並沒有這么做時﹐酒店只需賠償賓客不超過150000日圓。
2. 倘若賓客帶入酒店建築內但並沒有存放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酒店方面的蓄意或疏忽而造成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了、受到破損或其他的損壞的話﹐酒店必需向賓客作出賠償。然而﹐假如賓客沒有事先報告有關物品的種類和價值﹐那么酒店只需賠償賓客不超過150000日圓﹐除非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是因為酒店方面的蓄意或嚴重疏忽行為而引起的。
條款16(賓客行李和/或財產的保管)
1.當賓客的行 李在他/她抵達前被送到酒店時﹐只有在酒店已接受此要求的情況下﹐酒店才有責任替賓客保管其行李。行李必需在當賓客抵達前臺辦理登記手續時交回給賓客。
2. 在退房後發現賓客的的行李或財產被遺留的情況下﹐先需確定遺留物品的所有權﹐然後酒店必需通知物主並詢問有關更進一步的指示。當酒店已接到物主的指示或當無法確定物品的所有權時﹐酒店必需保留該物品長達7天﹐包括發現物品當天在內。在這期限過後﹐酒店應將物品轉交到鄰近的警察局。
3.. 有關酒店在前面兩段中所述情況下對賓客行李保管的義務: 倘若情況是如第1段中所述﹐必需遵循前一條款第1段中的條例規定實行﹐倘若情況是如第2段中所述﹐則必需遵循相同條款第2段中的條例規定實行。
條款17(對停車的義務)
當賓客使用酒店建築內的停車場時﹐這將會被視為酒店只提供停車地方而已﹐無論車輛的鑰匙是由酒店保管與否﹐酒店是沒有義務替賓客看管其車輛的。然而﹐假如所造成損失是因為酒店對停車場的管理的蓄意或疏忽行為而引起的情況下﹐那么酒店則必需向賓客作出賠償。
條款18(賓客的責任)
.在因賓客方面的蓄意或疏忽行為而導致酒店方面受到損失的情況下﹐賓客必需對酒店作出賠償。
1附表1
酒店的住宿和其他等費用的計算方式
不提供早餐和晚餐﹐或不提供晚餐的住宿設施)
(參考條款2的第1段﹐條款3的第2段以及條 款12的第1段)
| 賓客需支付的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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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稅的計算 |
| 住宿費用 |
(1) 基本住宿費(房價)
(2) 服務費((1)x10%)
(3) 稅(a-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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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費稅((1)+(2))x5% |
| 附加費用 |
(4) 餐飲和其他費用
(5) 服務費((4)x10%)
(6) 稅(b-消費稅) |
b-消費稅((4)+(5))x5% |
附表1的注 意事項: 以上的費用將根據相關稅收法律的修訂而作更改。
附表2 酒店的取消費用(參考條款6的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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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取消住宿契約的日期 |
| 議定的賓客人數 |
客人未按照預訂日期入住酒店 |
住宿日期 |
住宿日期前1天 |
住宿日期前9天 |
住宿日期前20天 |
| 個人 |
1到14人 |
100%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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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 |
15到99人 |
100% |
80%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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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及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附表2的注意事項
1. 百分率表明基本住宿費用的取消費。
2. 當縮短議定住宿的日數時﹐賓客必需支付其第1 天的取消費﹐無論賓客欲縮短多少天。
3. 當團體的其中一部份訂房(15人或以上)被取消時﹐取消費用應是入住前10天的整體訂房費用的10%(當是在少于10天前提出時)
條例
為了維持東京太陽之路廣場大飯店的普遍性和可靠性﹐我們要求酒店的賓客必需遵循以下按照"管制住宿協定的條例﹐條款10"的規則"。
假如觸犯以下任何的規則﹐酒店保有權力﹐按照協定裡條款7所規定﹐終止一賓客在酒店的住宿﹔
1. 不可使用任何除酒店提供外的電器(如加熱板、用來加熱和/或煮食的鐵鑄器) 。
2. 禁止在床上或其他任 何可能引起火災的地方抽煙。
3. 不可攜帶以下的物品進入酒店
(a) 動物、鳥類及其他等。
(b) 具爆炸性及易燃的物品﹐如彈藥和汽油。
(c) 具攻擊性的物品和刀劍。
(d) 合法擁有的槍械和刀劍。
4. 不可騷擾其他賓客和禁止在酒店內賭博。
5. 不可邀訪客入客房會面。
6. 不可使用大廳和/或客房來作為展覽室或商業辦公室。
7. 不可分發廣告材料給其他的酒店賓客。
8. 不可叫外買。
9. 假如沒有事先通知或沒有留下轉交地址﹐遺留在酒店的物品和衣物將會在您退房後開始算起被保留長達6個月。在此期限過後﹐該物品和衣物將會按民法規定處置。
10. 有關建築物內的器材和裝置設備的規則
(a) 不可將器材和裝置設備拿來作預期外的用途。
(b) 請不要將器材和裝置設備帶離酒店。
(c) 禁止移動或修理器材和裝置設備
11. 不可將客房拿來作為住宿外用途。
貼示
(1) 請在退房、您的費用已超過80,000日圓或當您接到我們每週的帳單時前來繳清您的帳單。
(2) 酒店將只會為每間客房發出一張收據而已。假如兩人合住一間房並需要到個別的收據的話﹐必需請儘早讓收銀員知道。
(3) 假如您對所支付的款項有任何的疑問﹐請聯繫前臺服務員。
(4) 本飯店勞請您不要穿睡衣或拖鞋走出您的房間。
(5)請到大廳或庭院使用手提電話﹐因為假如您在房內或走廊使用的話﹐可 能會被誤解為是火警感應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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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aihama, Urayasu-shi, Chiba, Japan 279-0031
TEL +81/(0) 47/3551111 FAX +81/(0) 47/35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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